吴汉洪等:互联网行业的竞争特点与反垄断政策
2018-08-18 10: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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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腾讯研究院

吴汉洪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刘雅甜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

互联网经济是基于互联网所产生的经济活动的总和。互联网经济不仅遍及我国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也带来不少理论和政策方面新的问题和挑战。
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和互联网经济学研究联盟的支持下,《财经问题研究》编辑部特别组织了“互联网经济的理论与反垄断政策探讨”笔谈,邀请数位专家对相关问题展开讨论,相关成果发表于《财经问题研究》2018年第9期,本文为其中之一。

目前,互联网行业是全球最受关注的领域之一。2007年,在全球市值前十名的公司中,只有微软一家互联网公司。近年来,互联网平台取代了部分实体经济,其数量和规模都在迅速地发展壮大。

2017年,在全球市值前十名的公司中,互联网公司已经占据7家。其中,腾讯和阿里巴巴分别位居第七位和第八位。

2017年12月,第四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在浙江义乌召开,大会以“发展数字经济促进开放共享——携手共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为主题,围绕数字经济、前沿技术、互联网与社会、网络空间治理和交流合作等五个方面进行探讨交流。

与此同时,互联网方面的学术研讨会也非常活跃。学术界出版了大量关于平台经济方面的书籍,例如,《平台经济学多变平台产业论文集》、《创新、竞争与平台经济》以及《信息规则》等。

此外,与互联网相关的学术论文更是大量涌现,互联网经济和平台经济已经成为学术界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和垄断是一个永恒主题。从竞争政策角度而言,任何产业在发展过程中,都会存在一定程度的竞争和垄断问题。毫无疑问,互联网领域也不例外。

近几年,互联网行业的高速发展加剧了行业内竞争,与互联网相关的不当竞争行为案件大量涌现,例如,互联网行业的并购浪潮、以及天猫京东二选一、数字音乐市场独家授权以及菜鸟物流和顺丰之争等,势必招致反垄断投诉和调查。

但互联网行业作为新兴业态,目前关于互联网行业的经济理论和法律都还不健全。因此,竞争执法机构需要了解互联网行业的竞争特点,明白互联网行业反垄断的必要性,了解互联网行业反垄断需要注意的几个关系,从而制定适合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政策。

01

互联网行业的竞争特点

与印刷机、电和蒸汽机的出现所带来的影响相类似,互联网是全球经济中最强大的力量之一。正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所言,互联网已经成为“通用技术的推动者”,它能够重组世界经济活动,并且推动生产力的发展。

虽然互联网的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是互联网行业快速的创新步伐、企业之间的并购浪潮以及互联网导致的一系列新问题,促使学者和监管机构去了解这一行业的竞争特点。

笔者认为,互联网行业的竞争主要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动态竞争。

动态竞争是互联网行业的主要特征,集中体现在互联网领域的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上。例如,产品周期短,“市场”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清,进入门槛低,有更好想法的新公司可以很快上市并成为市场领袖等。

其中,动态竞争的一个明显特征是企业的寿命周期迅速缩短。在传统行业中,一些大公司的平均寿命长达80年以上,但在互联网行业,企业的寿命周期大大缩短了,一般都在10年左右。

例如,原来的诺基亚和摩托罗拉公司传统电话通讯和短信通讯都迅速地被智能手机所替代,这便是互联网行业动态竞争的体现。

第二,注意力竞争。

目前,很多在互联网企业都在努力寻找和提供注意力。这些在线注意力的竞争者向用户提供产品和服务以获得注意力,再通过其他产品和服务将该注意力出售给商家、开发商和其他重视注意力的企业。

由于互联网行业的用户数量逐渐饱和,而且用户的空余时间也达到了上限,因此,越来越多在线企业为争取用户的注意力而展开竞争。

互联网企业主要通过推陈出新的方法来吸引用户注意力,这就导致了新公司持续进入市场以及现有服务的不断更新升级。

而且,在线企业的流动性和用户需求弹性通常面临着高度的竞争约束,而这种约束限制了他们提价、降低产品质量或者排除竞争者的能力。

第三,平台竞争

互联网行业另一重要的竞争特点是平台竞争。平台经济是以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基于平台向多边市场主体提供差异化服务,从而整合多主体关系,创造价值使多主体利益达到最大化的一种新型经济,具有网络外部性、低复制成本以及去中心化的特征。

在互联网行业中,平台竞争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由于存在网络外部性,平台竞争具有马太效应,率先建立用户基础的大企业获得整个市场,即赢者通吃。

第二,平台竞争具有一般聚集性,主要表现在平台可以聚集多种主体、海量信息、主体的各种关系和社会资源以及大量用户。

第三,平台竞争又称为生态竞争,就是网络平台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涉及到多方主体,主体之间又相互连续、相互互动,逐步演化成相互依存的生态系统。

近年来,平台企业加速了扩张的步伐,整合各类生态资源,不断做大规模,增强竞争力和话语权。

在2015年,是互联网平台企业合并的高潮之年,曾经的竞争对手纷纷联手,像58同城和赶集网络、滴滴和快的、美团和大众点评、携程和去哪儿网。

2016年平台企业扩张的步伐继续加快,加紧了进行产业合作,布局完整的价值链,构建商业生态帝国,仅以电子商务平台领域,并购多达15起,涉及资金超过1000亿人民币,可以想象的是在利益驱动之下,越来越多的平台企业都会加入到并购的行列。

02

反垄断政策的必要性

在历史上,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论述了竞争性市场怎样将私人经济决策引导到对社会有益的道路上的观点。在微观经济学中,人们把上述观点完善为完全竞争能够导致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

然而,在现实中,市场竞争并不是像完全竞争市场模型中所展现的那样是完全的,竞争的不完全性则是市场运行中的常态。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表明,在市场竞争领域,如果没有严格制定的游戏规则(竞争规则),那么非竞争性的协议、合并联合与占支配地位的公司的垄断,就会侵蚀、损害市场竞争,因此,反垄断法律或反垄断政策便应运而生。

至今全世界有超过125个国家或地区建立了竞争法和竞争政策体制,中国的《反垄断法》已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笔者认为,反垄断政策背后的基本理念是,将市场中的经济权力分散到许多人手中而不能容忍它被集中于少数人的手中。

美国法官查尔斯·怀赞斯基(Charles Wyzanski)用下面的话描述了美国反垄断政策的实质:权力的集中无论表现的怎样有利,无论他们看起来拥有什么有利之处,天生都是危险的。过去他们好的表现没有持续下去;如果今后他们的力量被专横的人物所掌握,在产业市场上,将不会有制衡力量的自动监督和平衡。

回到本文的论题,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不仅使市场垄断、竞争问题没有消失,反而带来了有别于传统经济的全新垄断和竞争格局,这也意味着旨在保护市场公平有序竞争的反垄断政策不仅不可或缺,而且有必要来应对互联网经济在竞争问题上带来的挑战。

03

互联网领域反垄断需要考虑的几个关系

由于互联网行业具有不同于传统行业的竞争特点,因此,在考虑互联网行业的垄断和竞争问题时,应该注意到以下几个关系:

第一,垄断与竞争。

经济学的竞争悖论表明,一方面,竞争能够给消费者带来更低的价格和更多的商品选择;另一方面,竞争会导致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出现,也就是说,竞争会造就垄断者和市场支配者,而垄断和其他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会反过来限制竞争。

在互联网领域中,大企业和小企业共存是一种常态,而且即便行业内只有少数几个企业,竞争仍然是激烈的,这一现象不同于传统的产业组织理论。

传统理论认为,行业当中的竞争者越多,竞争则越激烈,而互联网行业的动态竞争、注意力竞争和平台竞争等特点使得在该领域中,即便市场结构比较集中,在位企业依然面临大量潜在进入者的威胁,在互联网领域,跨界竞争是较为普遍的。这意味着,在互联网领域,即便在位者不多,竞争依然很激烈。

第二,静态效率与动态效率。

众所周知,传统的反垄断理论主要着眼于静态效率,追求的是静态福利最大化,即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的最大化。但不同于传统行业,互联网行业的竞争更多地体现出动态竞争的特点。

因此,在思考互联网领域的垄断与竞争问题时, 不仅需要考虑静态效率,也要考虑动态效率,其中,动态效率主要指的是激励研究与开发活动。在一些情况下,如果有必要促进创新及连续进入带来的长期效率增加,则社会需要承受短期静态效率损失。

这就是经济学中经常提及的权衡取舍(trade-offs)。从理论上讲,当社会面临权衡取舍困境时,平衡各方利益就是必要的。

第三,反垄断政策与创新激励。

对动态产业背景下,反垄断政策当局面临的一个挑战就是推行什么样的反垄断政策会鼓励竞争,促进创新。

在动态产业中企业经常为获得市场完全控制权而竞争,换句话说,企业并非在市场中竞争,而是在竞争市场。

有时候创新作为一系列赢家通吃竞赛而发生,其中企业在研发方面投入大量资金,以求发明一个“杀手级应用”,即企业产品比已有产品技术足够先进,因而能够快速成为新的产业标准。熊彼特用“创造性破坏”一词来描述这类产业的竞争。

此外,在一些产业中通常具有高固定成本和低边际成本的特征,其背景是企业需要在研发和基础设施建设上投入大量资金。在这些产业中,市场势理论力的存在并不是市场失灵的象征,而是进行创新的一个必要条件:成功企业需要赚取高利润以收回之前的大量投资。

在动态产业反垄断问题上,一些学者认为,反垄断机构倾向于过多关注静态效率,而这样做会忽略游下面的事实:动态产业中价值的主要来源与企业创新能力有关。

另一些学者则否认反垄断机构基本上只关注静态效率这一事实,其理由是重大创新,通常来自于弱势企业而非具有支配地位的在位者,前者引入颠覆性技术并试图推翻现有的市场领导者,而后者从维持现状中受益。

两位西方学者西格尔和温斯顿(Segal&Whinston)利用博弈论模型考察了反垄断政策在以有系列发明特征的产业中所产生的影响。

模型的结论是,反垄断政策起着双重作用,一方面他们帮助潜在进入者免受在位者的打压;另一方面,他们减少了在位价值,也因此削弱了进入者扩大投资以成为市场领导者的激励。

毫无疑问,如何处理反垄断政策与创新激励的关系是理论界和中国竞争监管机关需要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

04

相关建议

与传统市场相比,互联网引发了创业浪潮和竞争热潮,这在历史上是其他任何一个时代都无可比拟的,更是无可匹敌的,我们可以看到大量的投资和收入用于研发,以及新的竞争对手的成功进入。

但这不一定是坏事,只要他们保持活力,比如为了保持现在的地位而采取低价、坚持创新。对于互联网行业而言,新的、更有效率和创造性的国内外企业的进入应该是可能的和有益的。

因此,互联网需要的是一个蓬勃发展的、极具竞争力的生态系统,这并不是说在监管过程中,竞争执法机构应当对损害市场竞争的行为视而不见。恰恰相反,政策制定者和监管者如何更好地理解互联网行业的运作方式以及它们与传统实体市场的区别是至关重要的。

与其他部门一样,反垄断政策依旧是阻止和补救互联网领域反竞争活动的重要工具。不过,理应注意到由于互联网行业的竞争具有自身的特点,虽然反垄断法的原理仍然适用,但相关分析可能需要更新、调整和完善,比如传统的SSNIP测试方法在应用到双边市场界定时需要加以改进。

此外,由于对互联网行业的规律性把握还不够,所以,竞争执法机构应该审慎监管,既要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不能危害企业的发展。这也就是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委员莫林奥尔豪森所说的“监管谦卑”:冷却这些市场上令人难以置信的活力是所有监管者或竞争执法者应该做的最后一件事。

基于此,为了应对互联网行业带来的挑战,笔者提出了三点希望与建议:

第一,加强对互联网领域的研究。

由于目前关于互联网行业的经济理论和法律都还不健全,所以,应该加强研究互联网行业的竞争特点,了解互联网行业的发展规律。此外,产学研、执法机构以及法官应该共同探讨互联网产业当中的公共政策问题;

第二,鼓励跨领域、跨学科的交流和合作。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领域出现的一些新问题,例如算法合谋,尤其需要加强经济学家、法学家以及行业专家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增加与外界的沟通。

众所周知,互联网是无国界的,互联网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亦是如此。虽然我国的互联网在商业模式和用户数量方面具有优势,但在核心技术等很多方面欧美国家仍具有领先地位,因此,有必要加强与欧美竞争执法机构之间的沟通与合作,提高执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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